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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22: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公安部督办枪支大案,广州一名玩具枪商人王国其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3日,广州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照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王国其所贩卖的玩具枪为真枪,具体数据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为真枪,被告人王国其坚持自己销售为玩具枪,经过申诉,2010年二审依然维持原判,2011年继续申诉,2013年4月16日,再审判决作出仍然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但认为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四年,依法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转折点此时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此前广州中院作出的判罚决定,这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因,中院判罚的依据并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来判定,而是根据公安部自己制定的标准及内部通告,这种情况属于变相以行业标准或内部文件判案,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论是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包括[2001]68号或是[2010]67号文件),还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均仅为公安部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无权对枪支定义作出解释。

刊载于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由中国刑警学院有关专家撰写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一文结论提出:“用断面比动能来衡量枪支的杀伤力是比较理想的方法。结合实验所得数据,可以看出,16J/cm2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因此当弹丸断面比动能达到16J/cm2时,可以致人轻伤害。”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作为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的认定标准,既越权无效,也不科学。相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标准而言,《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严格了许多,这将导致入罪的人犯比例急剧扩大。这种通过行业标准方式变相扩大解释刑法的越权做法,违背了立法原意,扩大了刑事追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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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5: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最高人民法院判得好,大于1.8J/cm2即为真枪就是一个笑话,连皮都打不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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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8: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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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7: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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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7: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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