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弓劲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708|回复: 0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于个人持有弓箭类器材的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65

主题

69

帖子

267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67
发表于 2014-6-26 13: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mps.gov.cn/n16/n1312/n2235943/2565954.html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回复: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反曲弓、复合弓)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但是机械类的弓箭类器材,如弩(又称:机械弩、弩机)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行政许可。因此,弩的使用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要,单位或个人因商业活动需要,不得购买使用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强弓劲弩论坛

GMT+8, 2024-5-5 03:15 , Processed in 0.06254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